10 节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建筑应通过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气调节设备能效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可采用规定性指标,也可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10.1.3 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 公共区域的照明 应配置节能型开关。
10.1.4 住宅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用电设备应考虑节能。
10.1.5 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便于利用可再生能源。
10.2 规定性指标
10.2.1 各建筑气候分区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严寒、寒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隔采暖空间和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户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暖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
10.2.2 采用集中采暖、空气调节方式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栋楼)热、冷量计量设施。当应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 10.2.2-1 和 10.2.2-2 的规定值。
表 10.2.2-1 冷水机组性能系数
| 类 型 | 额定制冷量 CC ( kW ) | 性能系数 COP ( W/W ) |
|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 CC ≤ 50 | 2.60 |
| CC > 50 | 2.80 |
| 水冷式 | CC ≤ 528 | 4.10 |
| 528 < CC ≤ 1163 | 4.30 |
| CC > 1163 | 4.60 |
表 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 类 型 | 能效比 EER ( W/W ) |
| 风冷式 | 不接风管 | 2.60 |
| 接风管 | 2.30 |
| 水冷式 | 不接风管 | 3.00 |
| 接风管 | 2.70 |
10.3 性能化设计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气调节能耗参数为控制目标。
10.3.2 各建筑气候分区的控制目标的限值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10.3.3 计算所设计建筑的控制目标,计算结果必须不大于规定的限值;当计算结果大于规定的限值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
10.3.4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3.4)
式中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 W/m2 );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 W/m2 );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 W/m2 );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量( W/m2 );
计算出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 10.3.4-1 的规定。
2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 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 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 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 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 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出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
10.3.4- 2 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 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 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 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 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窗面积应 减小到 符合规定性指标;
3) 参照建筑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