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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法

2005-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附后)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水塔和其他污染源。

第六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集中空调风管系统应清洁、无杂物、霉斑,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空调房间的送风口和回风口,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增设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段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过滤装置;

(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应当经过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合格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两年对其风管系统进行一次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合格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对集中空调风管系统的清洗应由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并严格按照该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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