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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四)

2005-12-30


2.3提高供热效率

2010年,需要供热的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重点城市达到75%以上,管网保温效率达到95%以上,区域锅炉房运行热效率提高到80%以上。

2.3.1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合理选择集中供热方式,取代分散、小型工业锅炉供热,提高热电比重。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供冷,发展夏季热制冷技术和冷热电联供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燃气分布式热电联供系统。

2.3.2改进热力管网的调节方式,推广平衡阀、自力式流量调节阀、变速泵、计算机等调节、控制设备,实行管网调度、运行、调节的自动监控。

2.3.3采用新型保温技术,对供热管道、法兰、阀门及附件按国家标准采取保温措施;采用成熟的直埋预制保温管;研制耐高温复合材料保温管,使供热管网热损失降到5%以下; 加强疏水器、热力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管网总泄漏率控制在0.2%以下。

2.3.4提高用热设备和供热系统的热效率。大量用汽的企业,应采用“以热定电、热电结合”的方式,实现蒸汽热能梯级利用;对热负荷波动大的供热系统,推广使用蓄热器。

2.4工业窑炉余热余能利用

我国钢铁、化工、建材、石化、有色、轻纺、机械等主要耗能行业,目前工业窑炉余热利用率仅在5%左右,到2010年,余热利用率应达到15%左右。

工业窑炉余能余热回收利用原则是“梯级利用,高质高用”。优先把高品位余能余热用于作功或发电,低温余热用于空调、采暖或生活用热。工业窑炉烟气余热,可用于企业自身空气、燃料及物料的预热及炉外热回收设施。

2.5回收工业生产中的放散可燃气体

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可燃气、炼厂气等总量极大。2010年,煤矿瓦斯平均抽放回收率应达65%左右;化工、石化企业的可燃气体、炼厂气以及冶金企业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达到基本回收。

2.5.1有条件的煤矿矿井瓦斯可由安全性抽放改为生产性回收,用作矿区及附近城镇民用燃料或化工原料等。

2.5.2回收铅、锌密闭鼓风炉产生的煤气,用于生产或发电。

2.5.3回收电石炉炉气和炭黑、黄磷、合成氨、硫酸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及化学反应热,用作燃料或原料。

2.5.4回收油气田放散的天然气和石化企业放散的火炬气,用作燃料。

2.5.5回收炼铁、炼钢、焦化放散的煤气作燃料或原料。。

2.5.6炼厂气和石化企业尾气中的氢气和轻烃,应尽可能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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