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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集中式空调系统经济运行》(上)

2005-12-30


1范围

本标准制定了集中式空调系统(含半集中式空调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用及民用建筑的空调系统。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26-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4272-199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T13466-1992交流电机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双工况 duplex mode

双工况是指制冷机组的空调工况和制冰工况。

3.2性能系统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制冷机组的性能系数( COP )是指制冷机组在额定工况下的制冷量与输入功率之比。

3.3最小新风量 minimum fresh airvolume
是指空调系统同时满足局部排风、房间正压和卫生间要求时室外空气的最小进风量。

4空调系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

4.1应根据建筑物冷负荷及冷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和 GBJ26 的要求,确定采用集中式、半集中式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4.2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区域供冷式热、电、冷联产技术。

4.3有余热(如蒸汽、热水和窑炉排放热等)可供利用的地方,应优先选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4.4充分利用天然冷源,如太阳能、地热能、地下含水层蓄能、地道风和其他自然冷源。

4.5为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提高负荷率,合理利用电网峰谷电的差价和电网移峰的优惠政策,当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蓄冷空调技术。

4.6蓄冷空调应优先考虑采用水蓄冷,并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等设施。

4.7冰蓄冷空调应采用双工况制冷机组,空调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

4.8当空调用热源为电热锅炉时,宜采用蓄热技术。

4.9选用冷水机组时,应根据当地气象、环境、冷(热)负荷等条件,确定采用水冷式或风冷式冷水机组、水源式或空气源式热泵机组。

4.10所选用的制冷机组的性能系数( COP )应在表达式要求的范围内,应优先选用性能系数较高的节能型机组。

4.11制冷机组的台数一般以 2~4 台为宜,并应考虑机组容量的大小搭配,以适应部分负荷运行时调节的需要。除工艺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设备用机组。

表 1制冷机组的性能( COP )

制冷机组种类       水冷式机组       风冷式机组
单机制冷量( kw ) COP ( W/W ) 单机制冷量( kw ) COP ( W/W )

压   活塞式 52~1060    4.1~5.1   170~150   2.7~3.1

缩   涡旋式   〈 210   3.1~4.1    --   --


离心式   350~850   5.0~5.9   --   --


吸   蒸汽热水型(双效) 230~6000   1~1.23   --   --

收   直燃型(双效)   230~8000   1~1.3   --    --

表 1 注:额定工况条件为供冷水温度 7 ℃,回水温度 12 ℃,水冷式机组冷却水供水温度 32 ℃,回水温度 37 ℃;风冷式机组室外空气温度 35 ℃。

4.12为适应空调负荷的变化,对制冷压缩机、水泵、风机应采用节能调节措施,如台数控制、变速装置等,不宜使用节流、旁路排放等方法。

4.13风机、水泵的特性应与管网总特性相匹配,使其运行工况点在制造厂规定范围内。

4.14凡设计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空调系统,应采取回收排风中的冷(热)量来预冷(热)新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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