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7.0.1条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第7.0.2条 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除当地水资源丰富,允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
第7.0.3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的给水压力(表压),不得大于0.3MPa,不宜小于0.07MPa。
注: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小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0.07MPa水压值应适当加大。
第7.0.4条 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mg/L;
二、pH值不得小于6.5,不宜大于9;
三、具有热稳定性。
第7.0.5条 冷却水的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当企业内部有软水可以利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的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
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表7.0.5的规定。
第7.0.6条 空气压缩机组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察装置。
第7.0.7条 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的关系 表 7.0.5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第8.0.2条 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的要求。
隔声值班室内应设有通风或降温装置。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第9.0.1条 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用户对压缩空气流量、压力及品质的要求。其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炎热地区和温暖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严寒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9.0.2条 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能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设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0.002。
第9.0.3条 压缩空气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7.98mg/,尘粒小于0.5μm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
注:压缩空气水蒸汽含量7.98mg/相当于大气压露点—60℃。
第9.0.4条 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7.98mg/,尘粒小于0.5μm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的切断阀门,宜采用不锈钢球阀或不锈钢波纹管阀
第9.0.5条 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除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它部位,宜采用焊接。输送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的管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6条 厂(矿)区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第9.0.7条 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器。
第9.0.8条 对压缩空气负荷波动较大或要求供气压力稳定的用户,宜就近设置储气罐或其它稳压装置。
第9.0.9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宜沿墙和柱子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运输,并应便于检修。
第9.0.10条 压缩空气管道需防雷接地时,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9.0.11条 埋地敷渗的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作相应的防腐处理。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埋地管道,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第9.0.12条 厂(矿)区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宜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
第9.0.13条 厂(矿)区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时,应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m。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1m。
第9.0.14条 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路和其它管线等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15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9.0.15的规定。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 表 9.0.15

注:①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0.1m。
②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四渗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冶金工业部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周昕、彭志乾、徐明、冯根发、奚伟伦、谢玉兰、吴兴成、陈霖新